(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市府办发[2003]170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还贷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决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业主),都要重视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搞好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切实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基金的项目;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还本付息的贷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主导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第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贷款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年终报告建设情况。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级贷款资金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安排,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请安排市级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资金投向,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主管部门或县(特区、区)发展计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主管部门或县(特区、区)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转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市级贷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组成;项目审批情况;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情况;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年度投资和工期安排等。 第八条 使用市级贷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研究的意见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投资计划。 第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具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审核后凭拨款通知单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后,预留5%-10%的资金,经工程结算审定和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和咨询机构编制,报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工作。对一些功能和技术简单的项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送审,但须经发展计划部门同意。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发展计划委员会不予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确需增加建设内容、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概算的,必须事前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因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增加引起概算增加的,必须按先报审后执行的原则,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再执行。凡可采取压缩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减少建设内容的,原则上控制在原批准的概算内解决。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变更设计的,一律不予追加投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要严把审查关,对提交的前期工作资料不合格,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的项目不予审批和转报;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对在项目建设中超概算部分的资金未落实的,不予调整概算;重大建设项目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会审。 第十三条 新建经营性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否则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要正式成立政企分开的项目法人机构,机构中必须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管理、还贷负责。 第十四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按规定增加招投标内容,提出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重要设备厂商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范围的初步方案。申请自行招标的要按规定将所需的材料和文件报发展计划部门核准。按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报送初步方案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严禁甩项招标,设计不完善的项目不予招标(采用方案招标的项目除外)。逐步推行无标底招标、零签证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等多种更能体现市场竞争规则的招标形式。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业主)要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业绩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并对其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杜绝挂靠的监理单位参与投标。重大项目要从前期工作阶段开始实行监理,一般项目可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监理合同要明确监理职责及现场服务人员,并订立违约处罚条款。施工活动中监理单位要按规范对工程实行旁站式、平行式监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业主)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项目建设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执行。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合同草案要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概算进行勘察、设计。地勘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部门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合理设计。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失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投资不合理增加的投资,勘察、设计单位要作相应赔偿,并在服务合同中体现。项目法人(业主)要按所批准的规模和建安工程投资委托或招标选定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业主)、各项目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建立起项目法人负责、政府强制监督、社会第三方监理、承建单位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不仅要重视事中监督,更应重视事前控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改善建设环境,在合理时限内加快项目工程进度。 第十九条 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由政府或建设单位委托或招标选择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一)代建单位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受政府或建设单位的委托,从立项审批、方案论证、组织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资金的筹集及规划、征地、拆迁等工作,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查施工图设计时,不仅要坚持强制性标准,还要将审查设计是否浪费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要对进入市内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企业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并适时在媒体上发布。对出现不守信誉、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等情况的,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处罚、媒体曝光,直至清除我市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廉政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全面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廉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市办通字[2003]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禁挪用,挤占基本建设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和长期不到位、工程概(预)算未经核定、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进度迟缓、工程质量出现隐患、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商发展计划部门同意后,可缓拨或停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级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结算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咨询中心审查;县级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者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监察、审计、财政以及交通、水利、建设等主管部门有权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对招投标、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查。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登记和资信等情况; (三)参加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并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四)加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稽查力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法人(业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正机构有义务向稽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业主)签订《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市监察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建设项目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有关规定,审及部门要有选择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事中、竣工决算等全方位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投资、质量、工期做到有效控制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严重超概算、超工期,甚至出现质量事故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严肃追究项目法人(业主)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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