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1日市府办发[2004]75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搞好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决策的关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和条件。为了搞好项目储备,加快经济发展,保证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时收回、滚动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县、特区、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适当给予补助,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分为借款和拨款两种。借款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调研等,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20%。 第五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为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安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阶段的工作等,初步设计及设计文件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章 申 报 程 序 第七条 申请安排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和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主管部门或县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 第三章 审 批 与 拨 款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收到的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拨(借)款合同,填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首次拨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根据拨款通知单拨付资金。首次拨付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年度计划额的50%;最终成果审查合格提交后,剩余资金在10日内一次拨付。 第四章 使 用 与 监 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有权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若有违反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提前收回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提交一式三份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归档,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工作,直至达到深度,否则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还 款 第十九条 使用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立即归还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滚动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费用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分不同情况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特区、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对无故不履行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暂缓受理其行业或县、特区、区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凡由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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