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以工代赈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组织贫困地区农民群众参加旨在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的工程建设,使农民群众在获得一定劳务补助的同时,还将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长期受益的一种扶贫方式。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要坚持“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原则,充分动员农民群众投工投劳。以工代赈资金及各级配套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重点技术控制性工程开支及适当的劳务补助。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投向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贫困乡村。 第五条 以工代赈重点安排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人畜饮水、基本农田建设、易地扶贫开发、小流域治理等方面的项目,并注意与村镇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同时体现简明、适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组织管理 第七条 编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要以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并与扶贫开发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未进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优先考虑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致富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各级要以以工代赈规划为指导,超前安排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未开展前期工作或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纳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各县(特区、区)的以工代赈年度投资规模,主要根据国土面积、上年农村人口数、上年贫困人口数、上一年度以工代赈工作好坏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确定。 第十条 以工代赈工作由政府领导,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计划部门,有关部门按行业归口进行管理。 (一)交通项目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组织管理。 (二)农田水利、农村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项目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管理。 (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农办组织管理。 (四)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由发展计划部门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程序是: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省确定的当年投资规模和项目安排原则,结合“第九条”的规定,提出编制各县(特区、区)计划的框架性意见 (二)各县(特区、区)发展计划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市提出的框架性意见,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议计划,经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特区、区)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平衡、汇总,提出全市的建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各地均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动工的项目,将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责任: (一)发展计划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计划管理,检查验收和资金的拨付、调度,并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各县(特区、区)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二)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以工代赈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检查验收。 (三)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民事纠纷等协调服务工作及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月向市、县(特区、区)发展计划及有关部门如实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二)落实本级配套资金或投工投劳组织计划。 (三)处理好有关项目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协调工作。 (四)投资额度较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五)实行“小段”包工或能人承包的项目,要完善相关的承包手续。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资料,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单位完成。投资额度较小、技术难度不大的小型项目,也可由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单位承担。一般项目,应具有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应具有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取费标准以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参考,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本着从低不从高的原则确定。经费由各县(特区、区)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在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一并列入项目总投资。一般项目,市级原则上不安排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一)以工代赈投资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审批。 (二)以工代赈投资300万元以下,其中交通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及以上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投资30万元及以上者,农村人畜饮水项目以工代赈投资15万元及以上者,基本农田建设和其他类型项目以工代赈投资20万元及以上者,以及技术性较强的桥梁、隧道、渡口、隧洞、水库建设等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报省备案。 (三)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以下的交通建设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下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投资15万元以下的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其他类型项目,由县级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审批,报市备案。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在审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时一次性确定,之后一律不予追加。如有突破,由各县(特区、区)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各县(特区、区)的以工代赈项目,统一由县级发展计划部门按程序行文申报,市不直接受理乡镇和村越级上报的项目。 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组成。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从市财政局拨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工代赈专户,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并按工程进度拨入各县(特区、区)发展计划局或有关单位;省、市部门配套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拨入各县(特区、区)相关的单位;县级配套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健全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特区、区)要实行“报帐制”管理以工代赈资金。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已完成的工程量及资金填写报帐申请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所有财务原始凭证,报经各县(特区、区)发展计划局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以工代赈工程进度,项目启动实施前,可先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要预留一定比例的项目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以工代赈补助部分的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次性报帐付清。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从以工代赈建设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但建设单位可以从本级配套资金中,按不超过以工代赈建设资金3%的限额,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各县(特区、区)要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对扶贫项目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直接用于工程建设。 第五章 竣 工 验 收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审批单位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及财务帐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的内容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并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有关验收资料如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齐全。小型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手续。 (三)工程验收要有专家、技术人员及参与人员的签名,要对工程建设作出总体评价,质量、效益达到设计要求的,方才予以验收,并形成验收纪要发送相关部门备案。实行监理制的项目,要有监理部门出具的有关监理资料。 第六章 项目后续管护 第二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竣工验收后,除等级公路报请省接养外,其余项目(包括等级公路省未接养前)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村自行管理、维护和使用。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后续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产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当年项目建设任务的县(特区、区),酌情扣减该县(特区、区)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县(特区、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以工代赈计划的县(特区、区),按所调整项目的投资额度,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该县(特区、区)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该工程的投资额度,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该县(特区、区)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因后续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坏的,一律不再安排投资修复,并停止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直至损坏工程修复并正常运行为止。 第三十四条 在以工代赈实施过程中,对于克扣、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人员和因玩忽职守造成以工代赈资金损失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府办发[1995]156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行业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