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黔计咨字第181号 各地、州、市、县发改委,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工程咨询公司: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贵州省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26号文指出:“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是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把好这一关”,“要加强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项目的审批必须经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对未经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下达审批文件。”省政府(89)黔府通133号文已批准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承担我省重点项目的咨询评估业务。 根据我省基本建设实际情况,今后凡属我委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凡未经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建设计划,以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 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断总结咨询评估的工作经验,提高咨询评估质量,努力搞好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地和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九九O年六月二十日 贵州省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必须“先咨询、后立项”、“先评估、后决策”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26号和省政府(89)黔府通133号文件精神,搞好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均委托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论证。对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逐步开展建设项目“超前评做”、“中评估”、“后评价”,接受省计委委托,组织对设计、概预算和超概预算审查及其它咨询业务,未经评估论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审批文件。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评估,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采用国家批准的技术标准、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地区规划、田土规划和行业规划的要求及产业政策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是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评估人员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建设项目要从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角度,采取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预测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论证方法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靠的评估结论。 第二章项目评估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在对建设项目评估时,必须具备下述有关文件和基础资料: 1、有审批权限机关批准的有关文件。 2、有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 3、涉及资源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份及开采利用的有关文件。 4、项目拟建场地的区域地质报告、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水文地质报告。 5、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地点选择,至少要有两个(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有三个以上)比选方案。建设地点比选方案必须有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指标。具有环境保护的有关资料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6、具备原材料、燃料、水源、电力供应、运输、征地等外部协作条件及上述有关部门的协议、合同、证明或相应文件。 第六条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的复印件。 第三章项目评估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的建设项目评估任务由省计委下达。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第五、六条规定向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提供5-10套完整资料。 第八条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接到评估项目资料后,应在15天内复核其是否满足评估条件。对满足条件的评估项目,应及时提出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评估;对不满足评估要求的资料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完成项目评估的时间从接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一般项目不超过90天,个别复杂项目不超过120天,特殊项目另行商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评估结束时,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应综合分析评估情况,提出可靠的评估报告,上报省计委,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第十条凡经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后立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批件(转报件)抄送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备查。公司应经常了解已评估并投入建设的项目的进展情况,不断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以便开展建设项目的“中评估”和“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项目咨询评估的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书的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必要性。 2、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方向。 3、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拟建地点的地质、地形、社会经济条件及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4、国内外需求情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预测;销售预测和价格的初步分析。 5、主要原材料、燃料、水源、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运输、公共设施等协作条件分析。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政策,是否先进、适用、可靠;采用的国内外科研成果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技术鉴定;引进的国外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情,是否成熟,有无盲目、重复引进现象;引进的专利技术是否失效或不属于专利的技术等。 7、投资估算是否合理;所需投资的依据和来源是否可靠。拟利用外资的需要说明其可能性、资金偿还的设想和措施;项目建成后所需流动资金的估算、来源和筹措方案。 8、评估资源开采利用是否经济合理。 9、对企业财务的生存能力和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期的匡算。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包括项目建设书的全部咨询内容,同时增加以下评估内容: 1、投资必要性论证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建设规模和生产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3、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开采、利用条件。 4、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等是否落实。 5、建筑工程方案论证。 (1)建筑工程有无多方案比选,分析推荐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2)论证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对工程的影响,有无合现、可靠的治理措施。 (3)建筑工程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勤俭节约的方针。 6、厂址、坝址、线路有无多方案比选,分析推荐的方案是否最优,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7、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技术工艺来源和生产方法,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论证。引进技术、设备的国别及引进方式是否合理。公用辅助设施及交通运输方式的比选评估。 8、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有无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9、企业组织、劳动一员是否合理;人员培训是否满足生产技术的要求。 10、建设实施进度是否客观、合理,项目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11、产品的分配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1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价格,运用统一的方法与参数,对项目的微观效益、宏观效益和抗风险能力进行评估: (1)复核和评估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利税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 (2)大、中型重点项目和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而导致经济效益严惩扭曲的项目,必须作国民经济评价,复核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及投资净效益率。 (3)在进行经济评价时,要作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有条件时还应进行概率分析,以确定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13、汇总各个方面的分析、评价意见,进行综合研究评估,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涉外项目还应补充谈判条件对我方是否有利,外商情况(包括外商信誉)调查是否清楚,设备技术是否先进、可靠、适用、有无创汇还贷能力,国内资金和配套项目是否落实等内容。 技改项目还应对原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建设期间对生产的影响,改造前、后经济效益的变化作出评估,并与新建同等规模的项目作投资、效益的比较分析。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评估,按国家有关审批初步设计的要求,着重核查项目的设计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总体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筑物综合利用、“三废”治理、占地面积、建设工期、投资总概算等指标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超前评估”、“中评估”和“后评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开展和实行。 第五章项目评估责任制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以下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综合评估意见全面负责,负责提交评估报告。 2、专家责任制度。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均应有专家各自签字的评估意见;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的全面工作,负责协调、汇总专家意见,提出专家组的综合评估意见。 3、公司经理负责制度。经理对公司承担的项目评估工作全面负责,把好评估质量关,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项目评估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激发项目评估人员的积极性,在项目评估中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效益显著者,给以适当表扬和奖励。发现失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吸取教训,必要时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经济建设的许多重要情况,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机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为保证咨询公司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项目评估不从建设项目直接收费,由省计委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拨给。其它单位委托评估的项目,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贵州省工程咨询公司 |